【李玉傑】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第279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第281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283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有舉證責任之事項:1. 有利於己之事實(§277)→(A)2. 法院所不知之習慣(§283)→(B)3. 法院所不知的地方制定之法規(§283)4. 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283)...
【詹佳蓉】評論
其實想想也是,對方自己都承認的事實,法院都不會另外查了,還要舉證什麼呢?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之事實 →他造的要由他造負舉証事實,不是當事人舉證自己不知道(沒做)的事!
【YU( 112初等上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萬晉宏】評論
他造都在準備書狀內自認了,就表示承認犯錯,就沒必要舉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