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者,係由下列何者機關提出?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B)司法院
(C)監察院
(D)立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1928
統計:A(124),B(57),C(215),D(26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機關

用户評論

胡敏雄】評論

也是立法院

最後階段】評論

請問那罷免是由何機關機出的

Ligi Chang】評論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