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民法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10樓應該是講反了哦!
【米花】評論
●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未為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撤回之意思: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解除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撤回=「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依題意知,契約成立(訂貨)之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意指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得「解除」其契約。
【孤燈人】評論
民255
【villa3638】評論
十樓有誤,請更正解除:已經發生撤銷: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