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huim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用戶】感謝阿讚嘆阿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即個人將其思想或見解,借文書、圖畫、錄音或攝影之印製或刊行,予以發表之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雖然並成「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之主要架構,而為基本人權中最典型之自由權;但是,由於印刷、錄音、攝影及電波等科技之發達;出版自由影響力之廣大深遠,實非一般言論自由所能比擬。
【用戶】【已上108台中郵局內勤】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即個人將其思想或見解,借文書、圖畫、錄音或攝影之印製或刊行,予以發表之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雖然並成「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之主要架構,而為基本人權中最典型之自由權;但是,由於印刷、錄音、攝影及電波等科技之發達;出版自由影響力之廣大深遠,實非一般言論自由所能比擬。
【用戶】【已上108台中郵局內勤】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即個人將其思想或見解,借文書、圖畫、錄音或攝影之印製或刊行,予以發表之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雖然並成「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之主要架構,而為基本人權中最典型之自由權;但是,由於印刷、錄音、攝影及電波等科技之發達;出版自由影響力之廣大深遠,實非一般言論自由所能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