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得一心人】評論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即時強制措施,因此對於行政機關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保障可以完全,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Grace Hua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99★02★03★...
【加強信念】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