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押票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之年齡
(B)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C)被告之住所
(D)被告之性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5785
統計:A(213),B(1259),C(132),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第31條、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用户評論

娃娃】評論

押票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出生地傳票籍貫起訴書籍貫、職業、其他辨別特徵

YU( 112初等上榜)】評論

傳票修法但是押票沒有修法喔

Shrila】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64 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