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4條 (專屬告訴人)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相關法條
【不用隨便】評論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公布釋字第791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本題建議刪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