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簡易判決處刑 得宣告有期徒刑,但不可執行之
【snoopy75smb】評論
簡易程序處刑①根據被告的聲請(X)簡易程序處刑②根據檢察官的聲請(O)簡易程序處刑③法院可依職權為之(O)簡易程序處刑④得宣告執行有期徒刑(X;得宣告,不得執行)
【Steven】評論
請問「得宣告有期徒刑,但不可執行」這的法條依據是?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