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ping Sue】評論
刑訴236(代行告訴人)Ⅰ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Ⅱ233Ⅱ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Kao】評論
先釐清一下告訴人的定義,讓大家了解為什麼只能透過檢察官。首先,法院有所謂"不告不理"原則,除非透過自訴、公訴,否則不會進行任何判決。(交付審判是裁定)而告訴,是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向偵察機關提起,等偵查完畢後,最後由檢察官起訴(注意,這個起訴也算公訴)。所以這就是原因。
【VIP(免費)】評論
速解:基於檢審分立,告訴人對象只能是檢察官第 236 條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36 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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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解:基於檢審分立,告訴人對象只能是檢察官第 2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