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審判程序】1. 朗讀案由2. 人別訊問3.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4. 權利告知 (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事項)5. 調查證據6. 訊問犯罪事實7. 科刑紀錄調查8. 命辯論9. 科刑範圍表示意見10. 被告之最後陳述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89條 (言詞辯論)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