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甲父為自訴人,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均得提起上訴(X;有利被告不得提起上訴)(B)甲父為自訴人,但該上訴係為被告之利益,不得提起上訴(O;僅被告之法代、配偶、原審代理人、原審辯護人或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C)甲父為乙之直系血親,得為乙之利益提起上訴(X;不得提起上訴)(D)檢察官於自訴案件無獨立上訴權(X;有獨立上訴權)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