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住所為臺中
(B)乙之住所為臺中
(C)丙之住所為臺北
(D)丙之住所為臺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1628
統計:A(17),B(0),C(131),D(7),E(0)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條 (住所之設定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關於住所之設定,民法不以戶籍登記處為認定依據。而是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參照)。甲、乙皆居住於臺北並在臺北工作,應認兩人之住所皆為臺北。丙雖然在臺南賃屋而居,但只是為了求學的暫時需求;且丙尚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13條、第21條參照),故其住所應為臺北。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21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