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今 X 公司擬於近期召開董事會,討論董事丁盜用公款事宜。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乙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且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B)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當然解任
(C)丁對於此次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雖有自身利害關係,但董事會之召集仍應通知其出席
(D)若戊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除非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戊才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8681
統計:A(4),B(29),C(5),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董事當然解任:第192條準用30條、(第197條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第三十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A)(D)第205條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之代理 )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用戶】TimeToFl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B)選項錯誤緣由,應為X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之董事當然解任係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