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珩上榜】評論
回復樓上,計程車屬於供特定人之交通工具
【刺蝟仔】評論
E 是因為乘機性交如果被害人意識清醒則該當計程車合乎222I六款參見96台上282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犯強制猥褻罪而有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情形者,應加重處罰,考其立法旨趣,乃因藉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便利其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既陷被害人於孤立無援,難以求救之處境,致受侵害之危險倍增,且因此增加社會大眾對交通安全之疑懼,故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用資維護社會大眾行之自由。是駕駛業者對乘客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行為,苟非藉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搭乘之計程車等交通工具以助益其實行犯罪,即與該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加重強制猥褻罪之加重要件不...
【YChuang】評論
C呢?
【Sunny Su】評論
強制性交要對被害人「施以強制力」,且違反其意願
【林宗佑】評論
D為何不能用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