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1109 條)茲所謂「過失」,係指下列何種過失?
(A)與有過失
(B)重大過失
(C)抽象輕過失
(D)具體輕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5
統計:A(2),B(15),C(69),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yu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09 條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一、抽象過失: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之注意,而欠缺者。二、具體過失﹕即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三、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資料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0 (方國輝)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把困擾我很久的過失責任,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重大過失(一般人注意)具體輕過失(自己事務)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無過失民410贈與民590無酬寄託民590有酬寄託民110無權代理民434租屋失火民535無酬委任民535有酬委任民891質權人轉質民175免危管損民635運皮包毀保留民933準888留置權人保管消7企業經營者民796越界建築民672合夥民888質權人保管民359瑕疵擔保土70地政人登錄國賠2-2因公損民之政府民606旅店客物損毀國賠2-2因公損民之公務員民184侵權損害民607飲店客物損毀民434承租人使用民634運送喪失、遲到民466故意不告知瑕疵民634運送客傷、遲到民468借用人保管民231債務人延賠民1109監護人損害民525著作出版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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