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人壽保險契約已停止效力者,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即得行使終止權
(B)保險人得視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後 6 個月內,應檢附可保證明並清償保險費與相關利息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D)要保人如於停止效力 6 個月以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0),B(1),C(22),D(50),E(0)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16條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復保要看是6個月內,還是6個月後才復保,異其效果。但有論者認為,縱使6個月後復保也不應檢附證明,因為風險評估是保險人責任,且於第一次締約時就應該評估好,不應因為復效將風險轉嫁被保人。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