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B)被告未依審判長所命之期限提出記載完整之答辯狀者,法院得依職權命被告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C)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D)法院命被告說明其未依期限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而被告未說明者,法院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或準用有關準備程序失權效之規定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449
統計:A(61),B(13),C(2),D(9),E(0)

用户評論

【用戶】瑜兒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66 條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nnnnnnn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用戶】瑜兒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266 條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nnnnnnn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用戶】瑜兒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266 條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nnnnnnn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