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瑜兒】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8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B)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

【評論內容】

(D) 家事事件法第41條

I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II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III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71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B)對於第

【評論內容】

(A)(B)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評論主題】19 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賣,惟乙於試用期間內,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雖乙拆卸音響設備,惟乙

【評論內容】該題考的是"試驗買賣"(A)之情形,拆除音響設備,為387II 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故視為乙已承認該試驗買賣契約;就算乙事後將A車及音響交還,仍視為承認試驗買賣契約,即(B)之情形(C)、(D) 甲乙間的試驗買賣契約,有387II 之情形,而視為乙承認生效。甲對A車之瑕疵擔保責任回歸民法354條,於交付時為準,判斷A車有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評論主題】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

【評論內容】

(D) 依民訴109-1反面解釋,法院在裁定確定後,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毋庸限期補正),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因此依民訴483不得抗告。

【評論主題】13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全部負債為新臺幣一億元。試問 A 公司所得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上限為多少?(A)新臺幣八千萬元 (

【評論內容】

107年 修法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公司債總額上限。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上限,仍依公司法第247條(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3億-1億=2億

【評論主題】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評論內容】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nnnnnnnn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評論主題】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評論內容】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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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評論主題】46 關於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對原告主張之事項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即使原告已為具體主張,被告仍僅單純表示爭執即可,不必具體說明爭執之理由(

【評論內容】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nnnnnnnn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