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071123】評論
民事訴訟法160條觀之,期間分成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法有明文規定之一定期間,包含通常法定期間(當事人若逾越仍需待法院介入裁判始生失權效)及不變期間(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介入即生失權效)裁定期間:由法院斟酌情形而定,並非法定不變期間,當事人之補正雖超過期間,但若法院尚未認為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
【Admiranda】評論
(C) 77-1IV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A.裁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有裁量權,不得提起抗告。B.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先前同意的非律師訴代(民訴§68第2項),撤銷許可的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的裁定,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故不得抗告(§483)。C.§77-1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可以抗告。D.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109-1)。與選項內容不符。
【瑜兒】評論
(D) 依民訴109-1反面解釋,法院在裁定確定後,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毋庸限期補正),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因此依民訴483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