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定撤銷上開許可。又第一審法院以甲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裁定駁回甲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依職權調查後,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同時裁定限期命甲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得為抗告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
(D)甲得以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6667
統計:A(0),B(7),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stone071123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60條觀之,期間分成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法定期間:法有明文規定之一定期間,包含通常法定期間(當事人若逾越仍需待法院介入裁判始生失權效)及不變期間(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介入即生失權效)裁定期間:由法院斟酌情形而定,並非法定不變期間,當事人之補正雖超過期間,但若法院尚未認為其所為之訴訟行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

【用戶】Admiranda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C) 77-1IV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裁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有裁量權,不得提起抗告。B.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先前同意的非律師訴代(民訴§68第2項),撤銷許可的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的裁定,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故不得抗告(§483)。C.§77-1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可以抗告。D.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109-1)。與選項內容不符。

【用戶】Admiranda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C) 77-1IV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裁定期間,法院或審判長有裁量權,不得提起抗告。B.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先前同意的非律師訴代(民訴§68第2項),撤銷許可的裁定屬於訴訟進行中所為的裁定,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故不得抗告(§483)。C.§77-1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可以抗告。D.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109-1)。與選項內容不符。

【用戶】瑜兒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 依民訴109-1反面解釋,法院在裁定確定後,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毋庸限期補正),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因此依民訴483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