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funfull】評論
依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選項(B)、(C)正確!.依民法第360條-可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亦即,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有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賠償。題旨已說,出賣人乙"未保證"其品質,故無(A)之請求權。.依民法第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物之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
【吳崇睿】評論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n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n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瑜兒】評論
A: 不能以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