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下列何者不得做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A)可讓與之債權
(B)票據
(C)股票
(D)用益物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4286
統計:A(17),B(23),C(27),D(229),E(0)

用户評論

【用戶】emulous00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權利質權」是指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民法第900條)。所謂「可讓與之債權」是指依債權的性質不得讓與、依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及禁止扣押之債權以外的債權。所謂「其他權利」是指所有權及不動產用益物權以外之其他財產權,包括有價證券(如票據、股份、公司債債券、倉單、提單、載貨證券等)、著作權及專利權等。例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融資多以有價證券設定權利質權。從事證券交易者,亦多以股票設定質權,取得信用。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BC都是財產 , 所以可以轉來轉去的 , 轉給其他人 , 均可 oD 用益物權如地上權 , 重在地上權人與所有人 ( 地主) 的信任關係 , 所以不可以隨便換人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