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評論
D.按家事事件法第41條數家事訴訟事件,...
【wangchauyau】評論
A依家事事件法65條第2項:「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B依家事事件法57本文:「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C依家事事件法68條第1項、第3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另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瑜兒】評論
(D) 家事事件法第41條I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II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III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