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gchauya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9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

【評論內容】

B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法院不受給付方法拘束。

C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D家事事件法第74條,適用家事非訟規定。

【評論主題】77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

【評論內容】

C依民訴556,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依557至567規定,故申報權利期間依請問民訴562條,應有3月以上,9月以下,並非適用民訴543條。

【評論主題】78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B)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

【評論內容】

A依家事事件法65條第2項:「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B依家事事件法57本文:「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

C依家事事件法68條第1項、第3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另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75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B)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

【評論內容】

A特別代理人為受訴法院為無訴訟能力人選任,故權限限縮,不得為認諾,但是可以「自認」。

B依71條第1項,數訴訟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評論主題】73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B)

【評論內容】

D第三審因強制律師代理,故若未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條文規定法院即裁定駁回。

  第二審若未於20日內提上訴理由,法院仍須裁定補正。

【評論主題】74 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B)第三審

【評論內容】

476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事實限於原判決確定、言詞辯論筆錄及以違背訴訟程序為上訴理由所舉之事實,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時點,不包含言詞辯論終結後。

【評論主題】70 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B)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評論內容】

A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389須認諾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110年1月新增427條第2項第12款,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故為389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D並非給付判決,為形成判決,除並非389應依職權假執行之事由外,性質上亦不得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63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

【評論內容】

A不須訴訟中,訴訟前亦得以他造當事人為對象,且不限於對造,亦可能對第三人進行證據保全(例如先行訊問證人、先向醫院調閱病歷)。

【評論主題】61 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前訴),於訴訟繫屬中,甲又在乙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

【評論內容】

C 452第1項本文:二審法院不得以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惟本案係違反重複起訴禁止規定,屬於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249條第1項),故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451第1項)

【評論主題】54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法人團體設有名稱與營業所者,有當事人能力(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規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

【評論內容】

D須經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

補充:輔助人同意受輔助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人被別人告之訴訟行為或上訴,不用輔助人同意。

【評論主題】51 在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之事件(本訴訟),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理本訴訟之受命法官整理有關系爭買賣契約已否成立之爭點後,如經合議庭授權即

【評論內容】

原則:準備程序主要以闡明訴訟關係、整理爭點為止。

例外: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於言詞辯論期間調查顯有困難。

A直接審理主義:準備程序以270第3項為限,合議庭授權必須符合270第3項之例外。

C程序選擇權:證據契約為實務及學說肯認。

D程序選擇權:270-1第3項,可以。

【評論主題】40 甲死亡時,其遺產僅有 A 電腦,並無負擔任何債務。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乙有唯一子女丙(甲之孫,已成年),不務正業,為了籌錢花用,在甲死後第 3 天,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

【評論內容】

丙於甲死後第三天(乙未拋棄繼承前),將電腦出賣於丁並讓與所有權,丙與甲之物權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且丁為惡意,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民法§1176Ⅴ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嗣後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甲只剩下丙為唯一親屬,得繼承之。

(乙拋棄繼承,丙不得代位繼承;因依民法§1140規,限於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得代位繼承,)

民法§118Ⅱ本文:「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丙與丁之無權處分行為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評論主題】36 有關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情形?(A)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上權地租 (B)約定地上權之使用方法(C)不得讓與地上權之約定 (D)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人拋棄地上

【評論內容】

選項C:838原則上地上權人得讓與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權,除非另有約定不得讓與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權,另其約定需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評論主題】6 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B)債權人受領遲延後,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得拋棄其占有,而有交付動產義務之債務人則不得拋

【評論內容】

D監護人須經法院許可之行為:代理受監護人購買、處分不動產;或供居住之建物或基地,出租(包含終止租賃)、使用。

【評論主題】62 John joined ABC Inc.’s board as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in spring of 2017. Which of the following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獨董於選任前二年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

A同條第1款規定,獨董不得為公司之受僱人;本選項2014年離職,2017年始擔任獨董,已逾兩年,不受限制。

B同條第9款規定,獨董不得為公司提供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本選項2016年擔任外部顧問,兩年內不得擔任獨董

C第2款規定,獨董不得為關係企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依公司法369-1,DEF公司為ABC之從屬公司,為ABC之關係企業,John擔任DEF公司之CEO,為公司之經理人,惟係2014年退休,已逾兩年,不受限制。

DJohn擔任政府機構負責人,證交法及相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得擔任獨董。

【評論主題】54 債權人甲於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收受法院准許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在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裁定,旋於同年月 10 日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乙在金融機構之 200

【評論內容】

D錯誤在於,A地價值為何,須查封拍賣估價後始得認定,假扣押僅為暫時禁止債務人處分,故尚無須認定A地價值。

【評論主題】51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

【評論內容】

AC丙聲明異議後,甲若未於10日內起訴(乙對丙債權存在),執行法院須依第三人丙之聲請,始得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B依強制執行法第119第2項:未支付法院債權人或法院者,依債權人聲請,法院始得向第三人執行。扣押命令之效力僅禁止債務人收取債權,尚未符合第119第2項規定。

D第115-1條第1項,及於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評論主題】50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點交」?(A) A 屋為乙自住(B) A 屋為第三人丙於查封前向乙承租而占用(C) A 屋為第三人丁於查封後向乙承租而占

【評論內容】

B查封前即占有不點交(強執99之反面解釋),丙與買受人之關係,有民法425條第1項之效力,意即乙丙間對租約,對於買受人仍繼續存在。

【評論主題】49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得以支付命令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B)法院對該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

【評論內容】

B查封前即占有不點交(強執99之反面解釋),丙與買受人之關係,有民法425條第1項之效力,意即乙丙間對租約,對於買受人仍繼續存在。

【評論主題】43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 1000 萬股,先前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A 公司已買回自己公司股份 40 萬股,現在 A 公司為激勵員工,預計再從櫃檯買賣市場買

【評論內容】

A買回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00 萬股,先前已買回40 萬股,剩下只能再買回 60 萬股。

B買回股份「五年內」轉讓

C買回股份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D集中交易市場亦可;買回股份須經董事會特決。

【評論主題】39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已持有 B 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二,其擬簡易併購 B 公司,因此,決定加碼在一個月內再投資買進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三十八。下列

【評論內容】

 A任何人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B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0%之公司之有價證券,不用申報主管機關。

C從屬公司為A公司之關係人,故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等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D公開收購人不得任意縮短期間,且亦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評論主題】8 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A)僅須經董事會普通決議 (B)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C)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D)經董事會特別決

【評論內容】私募轉換公司債,依照嚴格程度:一公發公司:股東會特決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特決(與募集公司債相同)三閉鎖:董事會特決+股東會(得章程排除)

【評論主題】34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A)藝廊之負責人甲將收藏家委託並約定僅供其藝廊展出的古董花瓶私自出售他人(B)公司會計人員甲將應存於銀行的公司現金加以花用,事後因害怕東窗事發,又將所花用之現

【評論內容】

@柯凱章 A甲出售係以自己自居於所有人,故出售給他人,借用的話,甲還是會把花瓶還回來

B會計人員甲原本花完銀行的錢,不想還錢,表示甲的意思是為所有之意思;後來是怕東窗事發,才把錢還回去,甲行為時的原意不是借用完就還回去。

C甲將車子於5月1日載家人旅遊,行為時想說載完就還回來,這是借用。

以上都是用客觀社會通念去推知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是否為自己所有之意思。

【評論主題】29 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在自己家門前,實在大觸霉頭,於是將乙拖移至派出所門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無義務遺棄罪 (B)有義務遺棄

【評論內容】

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罪行為態樣:積極遺棄行為,不包含消極遺棄行為,故須積極製造風險。

甲對流浪漢無依法令或依契約應予扶助之義務,且拖到警察局,風險降低。

【評論主題】26 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

【評論內容】

A強制猥褻罪須達與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假裝不小心觸碰未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

C 第10條第5項,未進入性器或使性器接合,在外面摩擦不算。

D補習班老師依實務見解無對學生考評權力,並無權勢。

【評論主題】25 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A)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B)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 15 歲的乙陷

【評論內容】

240及241條的「未滿二十歲」,已配合民法修正為「未成年人」,民法成年改為18歲。

只有未成年人才有略誘和和誘之分。

【評論主題】2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B甲在產子後即不將嬰兒帶走,是不作為犯,第293條限於積極的遺棄行為,故只能成立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含作為及不作為遺棄)。

【評論主題】67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甲男名義在 A 國購置不動產投資,投資所得則匯往 B 國之甲男帳戶。甲男外遇後,乙女堅持要離婚,並對甲男主張剩

【評論內容】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需符合判決離婚要件,本題係乙女請求判決離婚,故應依涉外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共同之本國法…」。

若已離婚,單純請求夫妻財產分割,應適用涉外第48條:「夫妻財產制…」。

【評論主題】68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二人定居在 A 國,在我國均無住所及居所。某次假期甲趁與乙回臺探親,獨自一人前往奇萊山遊玩,詎料遭逢山洪爆發,甲因此失蹤整整2年無音訊。乙是否得向我國法院聲請依

【評論內容】

死亡宣告的效力為結束受宣告人以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故不論是外國人失蹤或失蹤人的配偶屬我國國國籍籍,均須以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為適用我國法律的先決條件。

外國人失蹤並須再加上就其我國之財產或應依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始有依我國法律為死亡宣告之實益。

【評論主題】46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管收之目的在於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遭管收之義務人,得因此免除義務之履行(B)管收,應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C)拘提僅得由法務部行

【評論內容】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內容,拘提義務人絕不能超過24小時,內容摘要如下: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屆期未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評論主題】7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限制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

【評論內容】

本案為背誦題,依照釋字637號解釋,須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

實質關聯,係採取中度審查標準;而合理關聯,是採取合理審查標準(最低)。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C)美國人在美國偽造新臺幣 (D)臺灣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波蘭詐騙波蘭人

【評論內容】

B竊盜罪不屬於世界主義或保護主義

D加重詐欺罪依第5條第11款有適用我國刑法,若普通詐欺罪不包括在內。

【評論主題】22 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B 戶經丁重新裝潢後,乙前往驗收,並準備拍照刊登出租廣告,未料洗手台破裂致乙受傷,須緊急送醫治療。後經勘驗認

【評論內容】A依照546條第1項,只能請求必要費用,不及於有益費用。D依照546條第3項,因非可歸責受任人之事由而受損害,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而委任人得依照同條第3項另向丁求償。

【評論主題】52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

【評論內容】民訴385條當事人不到場始得依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不得依職權。另參考第451條規定,若無合意,第二審有裁量權。

【評論主題】15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碩、博士學位之高科技人才,股東人數約 2 百人。為擴大公司經營規模,A 公司股東會決定發行新股增資新臺幣 5

【評論內容】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係藉由洽特定人協議認購為之,而非發行股票,請參考以下網址的壹(四)內容: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70118/

【評論主題】11.依行政程序法第 5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請求相當之報酬?(A)證人 (B)鑑定人 (C)當事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不得請求報酬。

【評論主題】58要保人對下列何者應付通知保險人之義務(A)為保險人所知者(B)經保險人聲明不必通知者(C)為被保險人所知者(D)依通常注意為保險人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評論內容】參考保險法第62條。另選項D是指依照一般情形保險公司應該知道而不知道,要保人不負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