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隱匿其曾經罹患精神疾病之事實,投保健康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B)自契約訂立一年時,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後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C)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得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D)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前項解除★★★...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前項解除★★★...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不得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保64III)(B)自契約訂立一年時,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內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 險契約(保64III)(C)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不得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保64III)(D)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精神疾病再度復發,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保64III)

【用戶】wangchauya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知一個月/或訂立後兩年

【用戶】Ommmmm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自契約訂立兩年後,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險契約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B) 自契約訂立一年時,甲因癌症住院,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後另以甲隱匿精神疾病為由,解除保 險契約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