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 A 公司若設有常務董事,則常務董事中至少應有一席獨立董事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的五分之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8)(B)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 理,相關必要費用,由 A 公司負擔之(證14-2III)(C) A 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109年起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D) A 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證14-6I)
【用戶】HSI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個人筆記(補充法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8 條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證交法14-2第三項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之。14-6第一項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發文字號:金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