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 yo】評論
(C)法院發移轉命令,將乙對丙之部分薪資...
【wangchauyau】評論
B查封前即占有不點交(強執99之反面解釋),丙與買受人之關係,有民法425條第1項之效力,意即乙丙間對租約,對於買受人仍繼續存在。
【奉尚弼】評論
不太適合直接轉發別人的解答吧。不是加上轉貼就了事的欸110/9/1 謝謝樓上更正答案,希望這裡的答案是自己思考過後解的,抄襲別人的東西沒意義,也學不到東西(C)法院發移轉命令,將乙對丙之部分薪資債權移轉於甲,縱甲之執行債權未能即時全部受償,惟因將來仍可繼續受償至全部債權獲償為止,故甲之執行程序於法院所發移轉命令生效後,即已終結強制執行法115-1 4項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49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D) 丙如否認 債務人乙對其有薪資債權,得於接受扣押命令後 10 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A) 債務人乙 得 以支付命令 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B)法院對該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該命令應對丙及乙送達,但於送達丙時始發生扣押之效甲聲請法院向乙發支付命令,要求給付二十萬元,(A)乙最遲得於二十天之內,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