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甲讓與乙所有之腳踏車予丙是無權處分,A 以 B 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是無權代理(民118I、170I)(B)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同上)(C)丙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可取得所有權,C 如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不可善意取得:善意受讓制度僅無權處分適用。(D)無權代理行為可為負擔行為,亦可為處分行為
【行雲流水】評論
看到 善意取得就要想到無權處分, 跟無權代理沒關係
【新手村司律烤生】評論
(A)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乙的腳踏車給丙:無...
【王偉丞】評論
無權代理人代為處分行為時,是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與民法第801條規定之「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不同
【Hong Zhuang】評論
代理一、顯名主義二、有權代理1.本身有代理權限者2.事後本人承認者(170)三、廣義無權代理1.狹義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110)2.表見代理(1)狹義(169本)-授權人責任;但書:相對人明知無代理權不可請求(2)(107本)-等同未撤回代理權;但書:相對人過失不知代理權撤回不可請求資料來源: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