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該荒地閒逛,身體卻不慎被廢鐵絲所刺傷。此時甲是否應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無積極之侵害行為
(B)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
(C)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飛天小女警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

【用戶】飛天小女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

【用戶】Ommmmm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經營商店者,既開啟往來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基於侵權行為法旨在防範危險之原則,對於其管領能力範圍內之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自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於設施損壞時,可預期發生危險,除應儘速(通知)修復,於修復前,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或固定、或隔離,至少應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有過失。(106台上1148號判決參照)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甲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不作為之侵害行為(民184)(B)甲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甲負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知社或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民184)(C)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民184)(D)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甲無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民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