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299 條(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wangchauyau】評論
債權讓與並非原始取得,為繼受取得,故受讓...
【Kim】評論
民法§299Ⅱ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
【ckvhome】評論
(A)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在尚未主張抵銷前,受債權轉讓之通知,丙即得對乙主張抵銷(民299II)(B)債務人丙對甲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丙得主張抵銷(民299II)(C)債務人丙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其債權人甲主張抵銷,影響甲對乙債權讓與之效力(民299II)(D)甲將其對丙之債權轉讓給乙後,因不再具備「二人互負債務」之抵銷要件,丙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民299II)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B)債務人 丙 對甲 之債權於受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得主張抵銷之事由,對 丙得主張抵銷16 甲將其對 債務人丙 債權讓與給 乙,債務人 丙對甲 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