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將自有土地一宗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其作為興建各種運動設施之用,其後,甲又將上述土地地下若干公尺之一定空間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供其埋設瓦斯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地上權之設定,無須獲得乙之同意
(B)丙行使區分地上權若妨害乙之普通地上權時,乙得對之行使地上權之物上請求權
(C)區分地上權之設定,若獲得乙之同意時,丙之區分地上權優先於乙之普通地上權
(D)乙之普通地上權已成為區分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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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832 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41-1 條(區分地上權之定義)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兩者使用範圍不相同,選D。

摩卡】評論

學說認為,普通地上權若有約定成立目的,亦...

阿摩尼亞之王】評論

第 841-5 條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