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由上規定,每一選項分析如下:(A)丙對甲喪失繼承權 → (正確)甲死後丙為繼承人之一,甲為被繼承人,現丙殺死甲,依上開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最佳解的D似有部分論理錯誤?延續前面BC選項之概念,應是檢討「甲是否為戊死後之應繼承人」,因為若否,則丙故意殺死甲,丙對戊就不符合故意殺死「應繼承人」之要件,所以不失權。戊死後應繼承人依1137,無直卑應為父母,故丙為戊之應繼承人,甲(第四順序)則否。是以,丙縱殺死甲,對戊而言丙不失繼承權。D選項錯誤。
【今年要上榜】評論
回樓上最佳解的說法沒有錯,你的思考方向也是對的最佳解是從戊對甲無繼承權及丙對戊有繼承權的角度做探討,而你是直接從戊的繼承人做探討,最後的結論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