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予原告甲,陳稱:乙於 106年 2 月 1 日向甲承租 A 屋,約定按月給付租金 20 萬元,租期二年,不料,租期屆滿後,乙繼續占用A 屋六個月,依約定應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每月 10 萬元,合計應給付甲 180萬元等語(本訴訟)。在本訴訟繫屬中,關於得否將該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B)於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始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
(C)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
(D)於第三審審理中,法院得依職權移付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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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努力不懈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於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X) 民訴法第 403 條第1項:「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第 404 條第1項:「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第 405 條第1項:「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第420-1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由上各條規定可知,起訴前之調解,有因強制調解(403Ⅰ)、或由一造聲請或兩造合意聲請(404Ⅰ、405Ⅰ)等情形。而起訴後,僅得依兩造合意才能移付調解(420-1),故第一審審理中,原告甲沒有單獨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B)於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始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X) 理由同選項(A),訴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才能移付調解。故第二審審理中,被告乙也沒有單獨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C)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O) 民訴法第463條:「.....看完整詳解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於第一審審理中,兩造合意有聲請移付調解之權利(民訴420-1)(B)(C)於第二審審理中,甲、乙亦得合意請法院將本訴訟事件移付調解(民訴463準用420-1)(D)於第三審審理中,兩造合意得依移付調解(民訴481準用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