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 關於假執行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因交通事故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論其有無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法院一律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票款請求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之一部請求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C)關於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法院判決准許原告請求時,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D)在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法院酌定分割方法准予分割,使共有人分別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本案判決,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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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飛天小女警】評論

民訴法第389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之...

好運柴犬】評論

依據民事訴訟法389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種類1.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2.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訴427)3.給付金額未逾50萬(A)依據民事訴訟法427條第2項第11款,屬於簡易判決事項,然既已適用通常程序,則無389之適用,而屬於得聲請假執行判決之事件,固非一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依據389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為假執行判決(C)非389之事由(D)非389之事由

wangchauyau】評論

A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389須認諾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10年1月新增427條第2項第12款,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故為389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CD並非給付判決,為形成判決,除並非389應依職權假執行之事由外,性質上亦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