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A)訴訟上和解於成立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但就離婚請求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應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X)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故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不待戶政機關登記,即已發生婚姻關係消滅之效力。(B)訴訟上和解之成立,應以當事人兩造就如何解決紛爭意思表示一致者為內容,所以兩造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為兩造酌定如何解決紛爭之內容 → (X) 民事訴訟法第377-1條第1項:「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故兩造得合意請求受訴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為兩造酌定如何解決紛爭之內容。(C)在家事非訟程序上,不論其程序標的之性質為何,當事人均得成立程序上和解,並發生與確定裁判相同之效力 → (X)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
【wangchauyau】評論
樓上@努力不懈的解答非常完整!感謝~~
【Shelly Chen】評論
想問答案是否也與"訴訟上和解"和"程序上和解"之不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