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B)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C)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
(D)第二審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向原告為清償,並於第三審法院提出清償抗辯。因該項新防禦方法發生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可由第三審法院採為判決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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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pr】評論

D.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第1項第三審法★,...

wangchauyau】評論

476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事實限於原判決確定、言詞辯論筆錄及以違背訴訟程序為上訴理由所舉之事實,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時點,不包含言詞辯論終結後。

Ommmmm】評論

(A) 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 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B)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 476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C) 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 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第 476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