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評論
D.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71條第1項上訴狀...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wangchauyau】評論
D第三審因強制律師代理,故若未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條文規定法院即裁定駁回。 第二審若未於20日內提上訴理由,法院仍須裁定補正。
【Ommmmm】評論
(A)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第 436-1 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B)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