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於裁判前法院應為闡明
(B)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負有闡明義務
(C)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就該價金請求之原因事實負有闡明義務
(D)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不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且就該價金請求不負有闡明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飛天小女警】評論

票款請求與價金請求為不同訴訟標的,原告僅...

白白乖貓】評論

第 199-1 條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