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育如】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1997 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即所謂「凍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再舉行省長選舉 (B)不再舉行省議會選舉 (C)省主席與省府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D)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內容】釋字第467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評論主題】65 甲訴請乙給付票款新臺幣(以下同)40 萬元,如甲於訴訟中未提及簽發該票據之原因請求(價金請求40 萬元)之相關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告未主張價金請求,法院得依職權就該價金請求為審理,

【評論內容】

第 199-1 條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評論主題】62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

【評論內容】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選擇合併:相同原告對於相同被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而為其勝訴之判決。若判決原告敗訴,應就數請求均為判決駁回。

具「附隨一體性」,上訴審仍應以選擇合併審理裁判。

(D)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 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評論主題】61 乙積欠甲新臺幣 100 萬元借款,甲先在借款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前訴),於訴訟繫屬中,甲又在乙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下稱後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

【評論內容】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應以甲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為理由裁定予以駁回

(B)如乙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表明同意甲提起後訴,該法院應受乙之同意所拘束

(C)如後訴先於前訴為本案判決,敗訴之乙依法提起上訴後,可抗辯甲在原審為重複起訴,而請求廢棄 原判決,並駁回甲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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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 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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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後訴先於前訴經本案判決確定,後訴敗訴之乙得對之提起再審之...

【評論主題】63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

【評論內容】(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沒有這個規定(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第 369 條: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第 370 條I 保全證據.....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