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白白乖貓
【年級】
【評論內容】(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沒有這個規定(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第 369 條: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第 370 條I 保全證據.....看完整詳解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不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B)證據保全得於起訴後為之(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 不必記載訴訟標的(民訴370I)(D)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駁回裁定得提起抗告,准許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訴371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