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民事訴訟法參考第 403 條第1項第7款,交通事故屬於強制調解案件。→D錯第 413 條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A、C錯第 422 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B正確
【123】評論
422調解中的陳述,經調解不成立不得採為本案基礎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3 第一審程序第二章 調解程序19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規定, (A)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B)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D)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66 甲與乙因交通事故發生新臺幣 60 萬元之損害賠償爭議,甲於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何者正確? (B)調解程序中乙所為不利己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下列何者非為強制調解之事件?(C)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