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2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2) 去氧胸腺核苷:【第 29 格答案】。

【評論內容】

10F:對,遺贈算是遺囑的內容一部分,因為16歲能寫遺囑 ,遺囑有效力,所以遺贈有效。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評論內容】

李淑明老師對這題的解析: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18784

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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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題組】(2) 去氧胸腺核苷:【第 29 格答案】。

【評論內容】

10F:對,遺贈算是遺囑的內容一部分,因為16歲能寫遺囑 ,遺囑有效力,所以遺贈有效。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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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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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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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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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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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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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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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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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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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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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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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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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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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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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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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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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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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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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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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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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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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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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評論內容】

李淑明老師對這題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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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評論主題】2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B)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

【評論內容】

立法者鼓勵走向資合,所以越資合,改變門檻越低

(無限、兩合都算人合,有限更資合一點,股份有限最資合)

無限←→兩合      全體

無限/兩合→有限、股份 三分之二

有限→股份       過半

【評論主題】2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B)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

【評論內容】

立法者鼓勵走向資合,所以越資合,改變門檻越低

(無限、兩合都算人合,有限更資合一點,股份有限最資合)

無限←→兩合      全體

無限/兩合→有限、股份 三分之二

有限→股份       過半

【評論主題】62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

【評論內容】

(D)

預備合併、選擇合併、競合合併,上訴將產生移審

因為460附帶上訴、473I反面解釋二審可變更擴張上訴聲明>>敗訴部分尚未確定

【評論主題】42 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丙與戊 (B)丙與丁 (C)丁與戊

【評論內容】

感謝2F解答!!

不過2F引用的是112年施行的新法,

目前仍適用舊法,已成年或已結婚的直血卑同意,才受收養效力所及~

【評論主題】30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

【評論內容】

記憶方法:

讓與=讓他先    >>被讓與的人先拿完

相對拋棄=邀他一起 >>兩人依比例分配

絕對拋棄=退居最後 

【評論主題】24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C)定作

【評論內容】

用508承攬契約危險移轉的法理判斷

(A)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遲延中毀損滅失,承攬人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通說認為受領遲延視為危險移轉,所以定作人自負責,承攬人可請求報酬

(B)定作人受領工作後,工作物毀損滅失,定作人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危險移轉,定作人負責,仍須給付報酬給承攬人,B正確

(C)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工作物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瑕疵而毀損滅失者,雖承攬人已告知瑕疵,仍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這邊注意509定作人提供材料有瑕疵,承攬人經通知可請求報酬和墊款,定作人有過失承攬人還可請求損賠

(D)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仍應負責

>>508II,定作人提供材料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責

【評論主題】22 甲欲將自己甫購買 1 年之汽車贈與乙,乙欣然接受。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未於約定時間移轉汽車所有權與乙,致乙需租賃汽車代步,乙得向甲請求賠償租賃之費用(B)甲因重大過失致該汽車

【評論內容】

A)409I贈與人可歸責給付遲延,贈與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價額,II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損賠

B)410贈與人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C)408I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408II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不適用之

D)411贈與人不負權利/物之瑕疵擔保,但故意不告知或保證,負損賠責任

4F搬文記得附來源

 https://m.facebook.com/lawswinner/photos/a.1179587912054589/4179499002063450/?type=3&source=48

內容農場至少有的會放連結:)

【評論主題】20 甲出租 A 屋予乙並交付之,租期 1 年,惟在甲、乙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又將 A 屋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無效(B

【評論內容】

A)買賣有效(不以有處分權為要)、移轉所有權有效(758)

B)425I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349權利無缺擔保

C)425I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D)房子價值、效用、品質沒毛病,不適用354

【評論主題】19 甲出租並交付其房屋與乙,乙不顧雙方所訂該屋不得轉租之特約,竟將該屋之全部轉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於對乙終止租約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該屋於甲(B)甲於對乙終止租約後,得逕向丙請求返還

【評論內容】

443

I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A)(D)

II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B)

444

I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II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C)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 2018 年 1 月 2 日買進可轉換公司債 10 張(可轉換為普通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以下同)80 元,同年 2 月 2 日賣出 A 公司認售權證

【評論內容】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

上市 (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評論主題】20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於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刻意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契約簽訂六個月後,甲因車禍死亡,A 保險公司於理賠時發現甲隱瞞罹患高血壓症之事實,依法院實務見

【評論內容】

64II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B)已依電子方法行

【評論內容】

B 考的應該是

書面或電子投票,當天還是能出席股東會

而實務見解(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認為,當天出席可以提案和表決臨時動議

177-1II但書的視為棄權,是指電子書面投票、當日也沒出席的情形

【評論主題】2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B)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

【評論內容】

立法者鼓勵走向資合,所以越資合,改變門檻越低

(無限、兩合都算人合,有限更資合一點,股份有限最資合)

無限←→兩合      全體

無限/兩合→有限、股份 三分之二

有限→股份       過半

【評論主題】72 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B)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C)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

【評論內容】

A、C>>32II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B、D>>32I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評論主題】53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可能因輕過失即遭賠償義務機關求償?(A)該法所定之公務員 (B)該法所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C)該法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D)該法所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

【評論內容】

A)國賠2III公務員負責=故意或重大過失

B)國賠3V賠償義務人負責=民法責任大多採抽象輕過失

C)國賠4II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D)國賠13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經判決有罪確定始適用本法(國賠2III公務員)

【評論主題】36 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 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 A 再次審核。A 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仍否准申請並函復甲。此函復之法律性質為何?(A)觀念通知 (B)

【評論內容】

推4F~

最高行102裁1632

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體決定,因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之重複處分。但如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另發生公法上之效果,故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即學說上所稱第二次裁決。對重複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第二次裁決則允許提起行政爭訟。

【評論主題】34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A)緊急命令 (B)法規命令 (C)職權命令 (D)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

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緊急命令效力位階,應該是等同甚至優於法律

【評論主題】24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

【評論內容】

C:

J767

另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定義為系爭規定所稱之「常見」(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函參照);且前揭標準業經藥害救濟法第15條所定之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所援用,於實務上已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是其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綜上,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評論主題】15 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之(B)監察院依法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C)監察院對於總統的違法失職行為,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D)監察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

【評論內容】

A)憲增7II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B)監察院組織法3II

C)憲增2X立法院才可以彈劾總統

D)大審5、7聲請釋憲主體:機關、人民/法人/政黨、立委1/3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受羈押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屬其憲法上訴訟權(B)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法固受有限制,其他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C)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

【評論內容】

推7F,重點是受羈押被告在人身自由影響其他的權利限制,也和一般人不同,在那以外才和一般人民相同,所以題目[人身自由以外便毫無不同]是錯誤的,不是考毫無或並無的文字遊戲~

比較像是下面的關係:

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影響的相關權利限制其他權利限制受羈押被告特別受限受羈押被告特別受限大家都一樣

【評論主題】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

【評論內容】

李淑明老師對這題的解析: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18784

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