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公177-2III)(B)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公172V)(C)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公177-2II)(D)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公177-2I)
【用戶】12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B 考的應該是書面或電子投票,當天還是能出席股東會而實務見解(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認為,當天出席可以提案和表決臨時動議177-1II但書的視為棄權,是指電子書面投票、當日也沒出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