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丙 3 人共同籌設 A 糕餅股份有限公司,經 3 人同意並簽名但未蓋章之章程記載 A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壹圓,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全數發行。3 人並同意由乙認股 60 萬股以現金繳納,丙認股 40 萬股以經鑑價價值 40 萬元之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甲則實際執行公司籌設事務,無須認股出資。前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
(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
(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
(D)甲無須認股出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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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kchgfo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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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用戶】kchgfo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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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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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

【用戶】s.pr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

【用戶】kchgfo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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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簽名「或」蓋章(B)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可以分批發行,也可以全數發行(C)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出資1.現金2.財產3.技術(D)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全體發起人必須參與並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章程雖經甲、乙、丙三人簽名但未蓋章:簽名或蓋章均可(公129)(B)章程記載股份總數 100 萬股,全數發行:得分次發行(公156IV)(C)丙以大型電烤箱 4 台抵繳股款:電烤箱為公司所需之財產,則可抵充股款(公131III)(D)甲須認股出資(公131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