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保險法第 70 條第1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同法第 71 條第1項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現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為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但保.....看完整詳解
【ckvhome】評論
(A)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為承保範圍),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非為承保範圍):依限額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