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2 月 1 日之本票一紙予乙,乙於同年月 3 日提示不獲付款,乃檢具本票及退票理由單聲請法院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可否獲准?
(A)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其前手之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B)不應准許。本票執票人未遵期提示,對於發票人即喪失付款請求權
(C)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
(D)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雖未遵期提示,但仍得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後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B)錯誤 發票人所負的是絕對付款★★,...

【用戶】kchgfofx

【年級】

【評論內容】(A)(B)錯誤 發票人所負的是絕對付款★★,...

【用戶】12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24準69I 提示期限=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

【用戶】ckvhom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應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於其前手之發票人不喪失追索權:因發票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69I)(B)應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於發票人不喪失付款請求權:因發票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69I)(C)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對發票人並不喪失追索權:因發票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69I)(D)應予准許。本票執票人遵期提示,但仍得依票據法第 123條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69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