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chauyau】評論
AC丙聲明異議後,甲若未於10日內起訴(乙對丙債權存在),執行法院須依第三人丙之聲請,始得撤銷所發執行命令。B依強制執行法第119第2項:未支付法院債權人或法院者,依債權人聲請,法院始得向第三人執行。扣押命令之效力僅禁止債務人收取債權,尚未符合第119第2項規定。D第115-1條第1項,及於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奉尚弼】評論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第 119 條
【Ommmmm】評論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 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第 120 條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