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鼎轟】評論
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六號判例:「執行...
【ckvhome】評論
(A)拆除 B 建物非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
【Ryu】評論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之案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裁定要旨: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命債務人返還土地,雖未明白命其拆卸土地上之房屋,而由強制執行法第125條所準用之同法第100條法意推之,該執行名義當然含有使債務人拆卸房屋之效力,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號著有解釋,並經本院以44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闡釋甚明,且該執行名義既命債務人返還土地予債權人,復因債務人在其上所建造之地上物無法與土地分離而獨立存在,是命債務人返還土地確定判決執行力之客觀範圍,除債務人於該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在該土地上所建造而有處分權之地上物外,尚包括債務人於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