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奉尚弼】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評論內容】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評論內容】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評論內容】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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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評論內容】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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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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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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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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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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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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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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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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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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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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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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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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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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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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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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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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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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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扣款授權書後,於填寫要保書時,因接到緊急電話,未於要保書上簽名即離去,並交代由 A 公司之業務員乙代 其完成投

【評論內容】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雙方如意思表示合致即行成立。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且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如經要保人、被保人授權時,保險業務員代行簽名並不違反規定。

第 19 條

【評論主題】23 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B)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C)得以

【評論內容】(A) 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130準用103,不得代位。

【評論主題】22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 發生後一個月才將

【評論內容】通說架構:依照58條,保險事故發生應通知保險人→違反時僅得依63請求損害賠償依照59條:1.主觀危險增加應先通知保險人→得依57條解約。2.客觀危險增加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若未通知,通說認為應採限縮解釋,僅得依63條請求賠償不得依57解約。第 58 條

【評論主題】21 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期間,因房屋建築成本上漲之故,保險標的重置成本暴漲至新臺幣 2,000 萬元,甲便另外向 B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

【評論內容】本題中契約標的價額暴漲(A屋從1200漲到2000萬),因通說見解認為,複保險有「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額」之不成文要件,故甲再行投保時,保險金額並無高於保險價額,故非複保險,且本題因房屋價值增長,縱再投保600萬,也無超額保險情形,A與B保險人自應全額賠償。第 35 條

【評論主題】20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某日甲騎乘機車不慎誤闖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隨即遭高速行駛之貨車撞擊死亡。下列關於 A 保險公司給付義 務之

【評論內容】考古題出現過N次,騎摩托車上高速公路、颱風天爬山....等等,自願從事危險活動,被保險人均無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故意,不適用29條之故意不賠原則,保險人應負責

【評論主題】15 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評論內容】自己整理的少數股東權表格,九宮格背法(A)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依照282,不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第 282 條

【評論主題】13 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 A 公司超過相互

【評論內容】這超不合法理的規定,我從沒注意過,考場上根本不知道,請參369-10第2項。不解為何不通知對方,就可以全部行使表決權,那以後誰要符合規定乖乖通知呢?第 369-10 條

【評論主題】12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A)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B)缺額達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依照216條規定,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僅置監察人一人。又依217-1規定,限於全體均解任時,始須於期限內補選,本題僅缺位一人,尚不須補選。第 216 條

【評論主題】7 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得以勞務出資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

【評論內容】(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依照356-12,不適用267,法理所當然,閉鎖公司限於50人股東,若可由員工承購,一發行新股就極有可能被強制轉換為非閉鎖性公司。第 356-12 條

【評論主題】5 甲、乙、丙、丁、戊、己及庚等七人為大學同學,畢業後對當 Youtuber 有濃厚興趣,欲共同成立 A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 Youtuber 業務,章程對股東表決權之分配無特別規定。下列敘

【評論內容】依照102,得按章程依出資額比例分配表決權,但本題無章程規定,故每人一表決權。又依106,須經半數股東同意,故僅C正確。第 102 條

【評論主題】4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得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下之交易行為代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代表 X 公司向

【評論內容】(A) 甲代表 X 公司向 Y 公司採購價值 300 萬元之原料,如 Y 公司不知甲之職權範圍受有限制,X 公司不得拒絕履約 第 36 條

【評論主題】2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B)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C)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D)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

【評論內容】第8條 純條文題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評論主題】71 A國人甲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對B國人乙有請求支付價金之債權。某日,甲將對乙之債權賣給丙,兩人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讓與為法律行為發生債之法律關係,以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

【評論內容】(A) 債權讓與為法律行為發生債之法律關係,以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前面看到討論說本選項錯在「債權讓與是準法律行為」,完全誤解。債權讓與是「準物權行為」,當然是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種類有「觀念通知」、「意思表示」、「情感表示」三種。都是該行為原則上不生法律效力,是法律例外規定使之產生法效,才屬於準法律行為。債權讓與本身具有法律效力,產生債之移轉效果,自屬於法律行為。本選項錯在,依照涉民法32條規定,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各有應適用之法律,而非依當事人意思定之。(B) 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與其他第三擔保人之效力,皆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依照涉民法32條規定,對第三人應適用之法律係原擔保權成...

【評論主題】32 原題:王小明於路邊停車格內停車,主管機關因該處地下水管破裂,急需處理,遂請他人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承上題,王小明事後檢查車輛時,發覺車輛之底盤因移置而受損,其救濟途徑為何?(A)向執行機關請求損失

【評論內容】單純法條題移置車輛=即時強制。程序中→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程序結束→請求補償。(行政執行法41條)第 9 條

【評論主題】20 某甲經營化工廠,因排放廢氣而造成附近居民的身體受到傷害,該縣市環保局於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某甲處以罰鍰。請問:該縣市環保局對某甲的處分係屬何種基本權功能的展現?(A)防禦權(B)共享權(C)正當

【評論內容】

基本權保護義務係指基本權課與國家採取一定措施的義務,以保護人民之基本權利,使免於遭受來自第三人對其基本權的侵犯。其係根據古典的國家契約理論,根據此理論,人民願意放棄武器共組國家,放棄自力救濟轉向國家尋求安全的保障,也就是所謂的公力救濟取代自力救濟。故國家應有義務保護人民。國家保護義務之目的並非在使人民之基本權完全不受侵害,而需視侵害的種類與程度,有不同程度之保護措施。惟何種程度的保護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要求,以下分述之:(一)國家所採取之保護手段必須足以有效達到保護之目的。故國家選擇保護手段時,負有「不足之禁止」之義務。(二)國家採取手段,保護基本權主體使其免於受第三人侵害,該保護手段限制或干預第三人之基本權利時,負有「過度之禁止」的義務。例如制定法律使人民免受第三人所製造之空氣汙染影響。(三)例如:國家為了保護胎兒生命權受到母體的侵害,因此基於禁止保護不足的原則,國家必須立法限制墮胎,但如此一來勢必侵害母親身體自決權甚至健康權,此時禁止過度原則便應發生作用,要求國家(立法者)妥適衡量,尋求折衷之道。

【評論主題】42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A)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B)乙公司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

【評論內容】(C) 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這題可能要新增C選項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60.甲以駕駛為業,某日甲駕駛小客車載貨之途中疏未注意,撞倒騎乘機車之乙(乙無任何過失)。乙的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 4 萬元,已使用 1 年,市價為 2 萬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依

【評論內容】

本例屬於物之回復有困難,無法適用213回復原狀之情形,合先敘明。 

損害賠償之方法

(1) 民法第215條

民法第215條之金錢賠償,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之價額,既然A車於事故發生前已折舊至2萬3千元,此時購買同等(折舊後)之物所必要支出之價額,即非以新車之4萬元計,而應以2萬3千元計,甲可依民法第215條向乙請求2.3萬元。

(2) 民法第196條

民法第196條,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即以事故發生前A車2.3萬元之價額為準,甲可依民法第196條向乙請求2.3萬元。

第196條是否須限於物仍有修復可能時才能適用?亦即,民法第196條與第215條之適用,是否為互斥?1.肯定說(互斥說):此說主張第196條應限於物受毀損仍有修復可能性時,始得適用。若是在...

【評論主題】55.下列何者為不動產?(A)電線桿(B)拍戲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C)主結構體已完成,尚未裝潢、接通水電之房屋(D)騎樓下之商品攤位

【評論內容】

答案A有問題。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

審酌電桿屬電業設備,係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而達供電業使用之經濟目的,除臨時施設者外,其設置具有繼續性者,不失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定著物,應認為係不動產。

106 年台上字第 2528 號民事裁定

被上訴人之電桿依其設置情形,屬定著物,被上訴人將其設置之電桿出租予上訴人附掛電信纜線,係不動產之租賃

C當然是符合63年第6次民事庭決議故無疑問。

未完工之房屋具有固定性、非成分性、繼續性、獨立經濟效用。

【評論主題】29.關於移送管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

【評論內容】基本上最佳解沒錯,用民訴本法的角度去看是如此,但各位別忘了101年家事法已通過。我寫這些說明只是要提醒大家家事法與民訴法相關規定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甚至可能出題老師都沒這麼熟家事法。(B) 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第 105 條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如果是家事法105條非訟移送訴訟的裁定,可能有點爭議,不過本題使用的文字是「移送訴訟」,可能也不能說是家事法105的情形,稍微沒這麼有爭議。(D) 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第 6 條...

【評論主題】17.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

【評論內容】

利害關係人即是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包含公法和私法),因為他人間的訴訟或行為結果而受影響的人。

法律上所指利害關係人,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將直接或間接受影響的人,並不包括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人,後者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例如債權人起訴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若保證人獲敗訴判決,即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時,主債務人就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的訴訟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

又如地政機關將某土地登記為甲所有,但乙認為他才是土地所有權人,該地政機關的登記行政處分因影響到乙的權利,對乙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乙是該登記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第 58 條 1項 ...

【評論主題】53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何選項所述事由,均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①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③

【評論內容】

①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書狀不合程式,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在再審之訴時,實務上認為,如果是當事人遺漏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屬於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法院應命補正,不得逕以其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但是,如果是第四款的事由,當事人未於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的提據」時,法院則毋庸命補正,即可逕自駁回。法院可不命補正,逕自駁回再審之聲請,雖然法院不須為補正裁定,但是如果再審原告於法院評決前補正時,其再審之訴即為合法,不能為駁回裁定。⊙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

【評論主題】76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訴訟中發現乙準備將唯一財產 A 地贈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移轉 A 地給第三人(B)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

【評論內容】(A) 甲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移轉 A 地給第三人 第 532 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本題係基於債權返還請求權起訴,故屬於金錢請求,依法不得主張假處分。-------------------------------------------------------------------(B) 若乙已將 A 地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欲依民法第 244 條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可以對丙聲請假處分,禁止丙處分 A 地 甲提起244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時,因訴訟標的非屬金錢請求,故得依法提起假處分,且因A地已移轉登記於丙,自應對丙聲請假處分。...

【評論主題】75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B)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

【評論內容】(A)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 民訴51條3項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第 279 條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B)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評論主題】68 下列後訴訟,何者為重複起訴?(A)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乙以借款債權主張抵銷後,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另行對甲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B)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後,乙另行對甲提起訴訟,請求

【評論內容】

回應6樓疑問(B) 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後,乙另行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A 物為乙所有這選項不是相反聲明的問題,如果要認為兩訴相同,必須是「訴之三要件」均相同。這選項錯在於甲對乙起訴確認A物為甲所有後,前訴訟標的為「甲對A物之所有權」而乙提起後訴之訴訟標的則為「乙對A物之所有權」,兩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你所謂的訴之聲明相反應該是要這樣,「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後,乙另行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A 物非甲所有」,此時前訴訟標的為「甲對A物所有權」,訴之聲明則為「甲對A物所有權存在」,而乙提起後訴之訴訟標的亦為「甲對A物所有權」,訴之聲明則為「甲對A物所有權不存在」。

【評論主題】67 甲將坐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 A 地出租予乙使用,並於租賃契約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嗣甲於租約到期後,即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訴訟,何

【評論內容】

(B)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地

(一)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67號裁定

「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間,固不生管轄競合而有選擇管轄法院之問題,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預備、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屬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訴訟,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卻未定有規範,乃屬『公開的漏洞(開放的漏洞)』。

於此情形,參照該法除於第一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分就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指定管轄、管轄競合、專屬管轄、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專節外,復於第二百四十八條...

【評論主題】64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

【評論內容】

【強制調解與簡易訴訟背誦口訣】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房子)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

【評論主題】68 下列後訴訟,何者為重複起訴?(A)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乙以借款債權主張抵銷後,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另行對甲起訴請求清償該借款(B)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 A 物為甲所有後,乙另行對甲提起訴訟,請求

【評論內容】請不要大量轉發 宇法知識工程網臉書的答案。   (C)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乙另行對甲起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重複起訴禁止,傳統上認為端視當事人所提起之後訴與前訴間,是否為同一事件而定。學說上有採取新同一事件說,即應判斷提起後訴是否增加當事人應訴之煩、法院審理之負擔或有發生裁判矛盾之虞。惟通說實務採取舊同一事件說,即前後兩訴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為基礎,三者綜合觀察判斷。 所謂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訴之聲明不必完全相同,如就同一法律或權利關係之積極的確認訴訟與消極的確認訴訟亦為同一事件。所謂訴之聲明可以代用,指如給付訴訟之訴之聲明中,雖僅請求被告給付,但其判決做出後亦具有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4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

【評論內容】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 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前訴主張雇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責任,依據403條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之訴。但僱傭期間為2年,依據427條規定,並非簡易訴訟,故前訴為通常訴訟,先敘明。------------------------------------------------------------------------------------------(C)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

【評論主題】56 關於訴訟之移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B)法院依職權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原告及被告均得抗告(C)法院認為繫屬事件之全部無管轄權

【評論內容】

(A)法院就繫屬事件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被告無聲請移送訴訟之權利

本題A選項應該申請釋疑(雖已過期)。

雖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之規定,A選項為正確。

但依據家事法第6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故因本題未指明受訴法院是否為家事法院,故仍有家事法之適用空間,是以,依家事法之規定,被告亦有聲請移送訴訟之權,故A選項亦應錯誤。

【評論主題】53 關於訴訟救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外國人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訴訟救助(B)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C)若本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則訴訟救助應向第二審法院聲請(D)訴訟

【評論內容】(B) 訴訟救助聲請人應釋明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應由當事人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有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判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救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即本院111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總額為新臺幣216,726元)以為釋明,本院依職權查詢其110年所得為新臺幣130,...

【評論主題】42 甲收養乙時,乙有 22 歲之子丙,18 歲已婚的子丁,17 歲的女戊,以及 5 歲的養子己,何人須在法院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方能成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丙與戊 (B)丙與丁 (C)丁與戊

【評論內容】

第 1077 條 4項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5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經丙之同意而協議分割 A 地,乙分得 A1 地,甲分得 A2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

【評論內容】(A) 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應經乙同意→依照819規定,得自由設定應有部分。(B) 甲與乙協議分割 A 地,應經丙同意→依照824-1,不須經其同意,但如未經同意,分割效力不及於丙。(C) 丙不得就 A1 地或 A2 地單獨實行抵押權→丙之抵押權存於A1或A2地上,故依875-1規定,得單獨對A1或A2實施抵押權。(D) 嗣丙實行對 A1 地、A2 地之抵押權,由丁拍定,則丁與乙共有 A 地 →依釋字671,正確。---------------------------------------------------------------------------------------------------釋字671號解釋: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

【評論主題】30 債務人甲就其所有房地,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160 萬元、12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若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房地拍

【評論內容】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結論是對的,

但論述過程是錯的。相對拋棄並不改變原本的受償順序,

只是拋棄人把自己優先受償的金額跟某人一起分而已,

你直接把後面的先分,如果寫在申論題(看得到你論述過程的),

會直接大扣分。

【評論主題】21 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之委任契約為無償契約,甲處理委任事務僅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即可(B)乙負有預付處理委任

【評論內容】(B)乙負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之義務,故屬於雙務契約,應係不完全雙務契約或單務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57 號判決 但公、私法適用之判斷向來係實務上之難題,而對價關係乃私法領域中的特徵,尤以契約行為最為明顯,故判斷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對價關係僅係一簡易之判斷標準,然並非所有契約均具有對價,例如民法上無償委任之情形係不完全雙務契約,當事人之給付亦無對價可言,原告顯係誤解法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千興公司對於千興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否負損害賠償之義務,因被上 訴人係無償為上訴人處理原屬該千興大樓管委會應處理之事 務,屬於單務契約。高雄高...

【評論主題】15 關於定金或履約保證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通常屬於解約定金性質(B)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記載「仲介有權為出賣人代收定金」,該條款無效(C)訂約當事人之

【評論內容】(A)履約保證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契約之履行,通常屬於解約定金性質通常情形應解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與其它損害賠償並列時,始得認為其係懲罰性違約金。(109台上1013號判決參照)(B)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中記載「仲介有權為出賣人代收定金」,該條款無效該記載得解為委託契約或授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並非消滅時效之客體?(A)扶養費請求權(B)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C)依協議分割契約而生之分割請求權(D)基地租賃承租人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

【評論內容】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者:

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包括遺產分割請求權)

2、裁判離婚請求權

3、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4、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口訣:貢哥離婚遺失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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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乃具有形成權性質之離婚請求權,依其性質必須以法院判決宣告之,始生消滅婚姻關係之形成效力。夫妻雙方於訴訟上和解離婚,並不發生形成力,僅具有離婚協議之性質。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準此,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

【評論主題】67 A__________ is an official restriction imposed upon speech or other forms of expression in advanc

【評論內容】

對於言論的__________ 是在實際出版之前,對言論或其他表達方式施加的官方限制。

(A) 事先通知

(B) 事前同意

(C) 前科

(D) 事前限制

【評論主題】69 __________may be used to compensate women for particular economic disabilities they have suffered

【評論內容】

__________可用於補償婦女遭受的特定經濟不平等,促進平等就業機會,並促進我們國家人民才能、能力之充分發展。

(A) 種族歧視

(B) 性別分類

(C) 性傾向

(D) 性別歧視

【評論主題】66 The act of implicating oneself in a crime or exposing oneself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is called__

【評論內容】

The act of implicating oneself in a crime or exposing oneself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is called__________ .

使自己涉及犯罪或使自己受到刑事起訴的行為稱為__________。

self-incrimination 自證己罪

self-governance 自治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

self-discipline 自律

【評論主題】64 The right of __________is supposed to guarantee the accused the right to know his or her accuser.

【評論內容】

__________權,係在保證被告有權了解他或她的原告。

(A)隱私

(B)對質詰問

(C)陪審團審判

(D)受辯護人協助

【評論主題】65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_____

【評論內容】

人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不受__________搜查和扣押之權利,不得侵犯。

(A) unchallengeable:不可挑戰的

(B) uncertain:不確定的

(C) undesirable:不受歡迎的

(D) unreasonable:不合理

【評論主題】63 Based on Taiwan’s Company Act, which of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s of a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

【評論內容】

根據台灣《公司法》,下列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描述,何者不正確?

(A) 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B) 在特定的情形下,公司有權要求股東撤回股東代表訴訟。

(C) 股東代表訴訟在勝訴時,提起訴訟的股東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獲得經濟上補償。

(D) 股東需要持有超過 1% 的有表決權股份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評論主題】60 Under article 158 of Taiwan Civil Code, an offeree’s power of __________is terminated at the time

【評論內容】

根據民法第158條規定,受要約人未於期限內__________,要約失其拘束力。

A 律師  attorney 指律師受雇後之稱呼,本身也有代理人之涵義;而counselor則指法庭上之辯護人。

B 撤銷

C 承諾

D 反要約

【評論主題】59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a clause designed to protect against failures to perform contractual ob

【評論內容】

下列哪一項條款旨在防止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災害或戰爭)導致無法履行契約義務?

(A) Severability 不可分割條款(B) Termination 終止條款(C) Warranty 保證條款(D)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條款

【評論主題】57 According to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a public__________ is an unreasonable interferenc

【評論內容】

public nuisance  妨害公眾 

【評論主題】56 While negligence law most often imposes liability on the basis of individual “fault,” the concept

【評論內容】

雖然法律上之過失最常依據個人“過錯”規定責任,但__________ 的概念要求某些人對他人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

(A) 流動負債(與過失概念無關)

(B) 代負責任;轉承責任

(C) 不確定責任;附條件義務

(D) 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51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

【評論內容】(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第 119 條

【評論主題】49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得以支付命令並未對其合法送達為由,聲明異議(B)法院對該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

【評論內容】

不太適合直接轉發別人的解答吧。不是加上轉貼就了事的欸

110/9/1 謝謝樓上更正答案,希望這裡的答案是自己思考過後解的,

抄襲別人的東西沒意義,也學不到東西

(C)法院發移轉命令,將乙對丙之部分薪資債權移轉於甲,縱甲之執行債權未能即時全部受償,惟因將來仍可繼續受償至全部債權獲償為止,故甲之執行程序於法院所發移轉命令生效後,即已終結

強制執行法115-1  4項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評論主題】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可發行多少

【評論內容】

107年 修法後 公司債之總額上限:

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47):無規定公司債總額上限,僅規定何種情形不得發行公司債。故本題目前已無限制。

(一)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249)

1.前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終了,終了之日起三年內。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

(二)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250):

1.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二、公開發...

【評論主題】75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 B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A)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  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任人、前委任人或第三人之現存義務有衝突之事件。

【評論主題】73 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A 向加害人 B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 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A)甲律

【評論內容】

律師倫理規範 ( 民國 9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30 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  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  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

三  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

四  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

五  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六  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

七  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八  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

【評論主題】66 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追標準,不應採用 A 的法律見解,因此要求 A 交出案件,以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本案所涉及的檢察官倫理規範,

【評論內容】

(A)檢察長依口頭方式下達指揮監督命令,要求 A 改變法律意見,基於檢察一體原則,A 應該接受命令

A選項縱然以書面下達命令,其命令之內容仍不可要求檢察官改變法律見解。樓上應該是誤用法官法93條2項,前項情形,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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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雖然 A 之法律意見與檢察長不同,但檢察長不得以此為由將 A 送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

依據法官法89條第5項,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C)檢察...

【評論主題】55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

【評論內容】(一)甲部分是否可以起訴變更法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要件為:1.應變更:實務採同條說,只要同條之犯罪就不需要變更。本案320與349顯然不同法條,故應變更。2.能變更:必須在犯罪事實同一範圍內(參30上字1574號判例);而所謂犯罪事實同一,通說採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必須綜合判斷以下因素:時間、地點、客體、目的。(1)考量侵害性行為與保護法益是否相同→本案320與349保護法益並不相同。(2)構成要件是否共通→320竊盜與349贓物構成要件顯然不同。(3)考量侵害行為之時間、地點、客體、目的是否同一→前面都不同,基本上客體,目的都不同。綜上,並非犯罪事實同一,不能變更法條。3.有罪判決→不審查。(...

【評論主題】58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B)第一審判處死刑,

【評論內容】A選項: 最高法院106年7月4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所稱「具體理由」之標準如何認定?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就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

【評論主題】41 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嗣甲通緝到案,審理中,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證人乙及當時在場、年僅 14 歲之丁作證;另傳喚鑑定人戊

【評論內容】

(A) 乙恐因陳述而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自得拒絕證言

完全在考這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刑事判決證人恐 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固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明定。惟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保障證人不 自證己罪之權利,避免證人在偽證處罰之負擔下,必須據實陳述 而為不利於己之證言,致陷於窘境。因之,證人之陳述如無使自 己受有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即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 拒絕證言,亦無須告知得拒絕證言。至若因證人之陳述而有受「 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以任何 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C)丁年僅 14 歲,其所為證言乃無...

【評論主題】39 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錄,甲坦承犯行。關

【評論內容】

這題目案例事實就是本件事實,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錄音勘驗筆錄記載:「警1 :阿告知你三項權利啦,……第一個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這個意思就是說齁你就是實話實講這樣就好了……阿我們剛念的、剛念的東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個三項權利。

妹(即上訴人):三項權利是什麼?

警1 :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實話實講。

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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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員警真的很ㄎ一ㄤ,難怪被最高法院打臉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

詢問員警雖形式上有告知上訴人得行使緘默權,惟上訴人對於保持緘默之意義,似無法充分理解,員警卻說明「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將既無供...

【評論主題】36 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

【評論內容】

在船艦內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船艦並不包括出發地,限於本籍地。故B錯。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評論主題】30 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 A女行蹤,在 A 女的座車上安裝 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

【評論內容】

參以下兩則判決,可知B選項正確。

最高法院 109 年台非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 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該他人之意思,而屬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    當於「強制偵查」,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本件被告事前未立案調查或報請長官書面同意,在無法律授權下,擅自藉口犯罪偵查,自行竊錄蒐證,不能認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等旨,因認被告並無法律授權,即透過GPS 追蹤器蒐集告訴人車輛位置等資訊,嚴重侵害其隱私權,且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業已構成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 無故」之要件等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1...

【評論主題】28 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約 20 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的梁柱壓死。

【評論內容】依據刑法老師(榮律師)之見解,他認為本題只須回歸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基本定義即可輕鬆解決。打擊錯誤:是因果歷程之誤認;客體錯誤是對客體的誤認。而這個案例,甲放火,想殺死乙,卻殺死丙,即是對於因果歷程之誤認,自應論打擊錯誤,故A正確。---------------------------------------------------------------------------------------------------------------以下為本人淺見。按犯罪之成立,應具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客觀構成要件部分則有主體、行為、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結果等。而客觀歸責部分則可區分為製造法不容許風險、風險實現(具常態關聯)、風險實現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而主觀構成要件則是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

【評論主題】22 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行為。下列何者構成本罪?(A)變造執票人手中自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上的

【評論內容】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65 號法律問題:

甲對乙負債新臺幣五萬元,約定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清償,清償期未屆前, 簽發同額本票一張,僅簽名蓋章而未寫發票日及付款日,交付與乙,乙於清償期至前即自行將發票日及付款日填寫為清償期屆至前之七十三年四月一日(或未填寫付款日,僅填寫發票日期為七十三年四月一日),請求付款,乙是否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討論意見:

甲說:本案之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倘不記載即不成本票,某乙擅自填寫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乙說:乙既有債權,收受本票,甲已有默示授權填寫發票日及到期日之意思,否則本票為廢物孰願收受故乙不成罪。

結論:採甲說,呈報上級核示。

72年台上字第7112號判例

被害人公司授權...

【評論主題】9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 A 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 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 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

【評論內容】

一、所謂「教唆未遂」:係相較於「教唆既遂」而言,包括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

二、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者:稱「狹義的教唆未遂」,即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但被教唆人因意外障礙而未完全實現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此時教唆人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論以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教唆:又可依教唆行為是否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而區分為「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

        1.失敗教唆:指教唆犯雖已完成教唆行為,然被教唆人並未因此而產生犯意之情形,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

【評論主題】5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A)甲於 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D)甲雖已成

【評論內容】

to 摩埃哥 解題前還有口號挺逗趣,也謝謝你的回覆。

但你這第4點 自陷酩酊,就是自招精障或智缺,不得減刑(學說稱「原因自由」)

請參99台上5043號判決意旨。

原因自由行為,包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除其精神障礙等心智缺陷之狀態係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外,並須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前,於精神狀態正常時,對其陷入精神障礙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始足當之。從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然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自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

依題旨,我看不出來他自陷酩酊時有打算利用該精神障礙狀態傷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所以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仍非無疑,你簡單一句帶過說這裡直接構成原因自由行為,是否容有討論空間?

【評論主題】10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B)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C)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D)前後二罪的行為主

【評論內容】與罰的後行為,意指行為人為了保全、利用或處分其先前行為之不法所得,所為之後行為,如果並未擴大先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則為先前之犯罪所吸收,而不再另行處罰,例如犯竊盜罪後處分其贓物之行為,可能另行構成之侵占罪,即屬竊盜罪之與罰的後行為。但是犯竊盜罪後處分其贓物之行為,如係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由於其詐欺之行為超越了原來竊盜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範圍而另又對第三人製造新的法益侵害,所以並不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A)甲於 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D)甲雖已成

【評論內容】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雖然B極度明確,但這個D的論述,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

題旨只說「自陷酩酊」,但似未論及陷於酒醉狀態前,是否有藉此傷人之故意?

縱採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這題的論述似乎均未達於原因自由行為,

應仍得依刑法1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評論主題】75 我國人甲被 A 國人乙詐欺,與 B 國人丙訂立藥品買賣契約。甲、丙明示約定契約準據法為 A 國法,丙對乙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甲轉匯價金至丙在 C 國銀行之戶頭後發現詐欺情事,立即對丙表示撤銷系爭

【評論內容】就返還價金之問題→如認係屬主張民法第259條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請求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照涉民法第20條規定,本應適用當事人所合意適用之法律(A國法)。第 20 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