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不一定有證據能力:可能構成非任意性自白。(B)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得作為證據:若符合傳聞例外,仍可能有證據能力。(C)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2準95(2)(3)、158-2II)(D)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屬惡意,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2準95(2)(3)、158-2II)
【Joy】評論
一、參考(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
【奉尚弼】評論
這題目案例事實就是本件事實,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錄音勘驗筆錄記載:「警1 :阿告知你三項權利啦,……第一個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這個意思就是說齁你就是實話實講這樣就好了……阿我們剛念的、剛念的東西你有清楚了,就是那個三項權利。妹(即上訴人):三項權利是什麼?警1 :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實話實講。妹:「好。」------------------------------------這案員警真的很ㄎ一ㄤ,難怪被最高法院打臉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84 號刑事判決詢問員警雖形式上有告知上訴人得行使緘默權,惟上訴人對於保持緘默之意義,似無法充分理解,員警卻說明「保持緘默」就是「實話實講」,將既無供...
【花興大】評論
本題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的條文,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員警違反同法第九五條一項二款規定到效果。回到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其效果準用同條第一項,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