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甲反覆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刑227為告訴乃論罪(刑229-1),但依刑訴101-1I(2)但書,告乃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預防性羈押。(B)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因屬告乃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 定羈押之(C)甲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 4 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D)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
【李世蒼】評論
刑法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KUMAxKUMI】評論
第229-1條(告訴乃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第101-1條(羈押-要件)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Andy】評論
刑法227-1
【豆漿大帝】評論
我好羨慕